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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外照射治疗(质子放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2025.07.01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市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外照射治疗(质子放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规定的外照射治疗(质子放疗)项目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限价,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不能直接执行。我市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和能力的公立医疗机构,可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程序向我局申报定价。

二、《通知》规定的“航空医疗转运”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应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标准并按规定报医保部门备案。

三、相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资料及市场调节价备案项目价格备案资料请于2025年7月4日前报我局医药价格与服务管理科。市级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区县医疗机构由区县医保局收集初审后并转报。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7日 

附: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外照射治疗(质子放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