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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甘卫医政函﹝2020﹞504号

2020.08.07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优化医疗卫生服务链条和体系链条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检验、影像、超声等专业服务能力,快速提升县级医疗服务质量,积极推进90%的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诊治,实现省市县同质化医疗服务,防止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提高患者满意度,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制定了《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2021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陈建红


联系电话:0931-4818089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4日


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

(2020-2021年)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优化医疗卫生服务链条和体系链条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提升全省省市县各级医疗机构检验、影像、超声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促进省市县同质化医疗服务,积极推进90%的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诊治,防止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提高患者满意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2020年底前,60%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所有三级医疗机构,所有专科(技术)联盟、城市医联体内部均要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2021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各级医疗机构检验、影像、超声等专业技术水平全面提高,彻底杜绝重复检查、过度检查。


二、互认项目及范围


(一)互认项目


检验专业:血常规、尿常规、粪便潜血,乙肝、丙肝常规检测,常规生化,常规细菌培养及药敏。


影像专业:头部CT和MRI(核磁共振)、胸部CT、腹部CT和MRI(核磁共振)、脊柱CT和MRI(核磁共振)影像资料。


超声专业:腹部彩超(肝、胆、胰、脾、双肾)。


(二)互认范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检查检验互认范围:


1.急诊、急救患者;


2.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检查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一定影响的;


3.既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4.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查的;


5.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6.检查资料不完整的。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检查检验项目质量控制工作


检验、影像、超声等3家省级质控中心制定各专业互认项目质控方案,每年针对全省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2-4次质控工作,对质控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全省公示并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互认名单根据年度质评结果进行动态调整。3家省级质控中心对全省所有三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开展室间质评,室间质评合格的项目进行全省公示,已公示的项目全省认可。省级各质控中心负责对室间质评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指导,2021年底前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影像、超声专业室(科)间质评合格率达到90%以上。医疗机构每年的室间质评成绩将与医院等级评审和能力建设经费拨付挂钩。


(二)加强互认项目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检验、影像、超声等省级质控中心要制定各专业互认项目培训方案,对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化培训考核,并将考核合格的医生纳入各个专业“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确认的检查检验报告即可全省互认。


(三)建立疑难病例会诊及讨论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建立完善疑难病例会诊制度,在检查诊断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危重的病例时,须向上级医生汇报,申请会诊诊断。要建立疑难病例讨论及交流制度,促进专业人员提升疾病诊断水平。


(四)强化检查检验仪器设备的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检查检验仪器设备的检测管理,按照要求做好设备维护、调试工作,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安全性。相关质控中心要充分掌握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情况,尽量实现不同仪器设备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是2020年全省优化“两个链条”要求的重要内涵,是改善医疗服务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下大力气提升检查检验专业技术水平,坚决杜绝重复检查、过度检查。


(二)认真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成立辖区检验、影像、超声质控中心,开展各个专业技术培训及室间质评工作,制定辖区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推动辖区各个专业检查检验质量提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在检查检验结果质量过关的前提下,上级医院不认可检查检验结果,人为原因造成重复检查的,由相关医院和责任医师承担相应的检查费用。检查检验结果质量不过关的,由首诊医院、诊断医师、相关专业质控中心、首诊医院的帮扶医院承担相应的检查费用。


(三)严格规范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互认标准进行技术操作(检验、影像、超声互认标准见附件1、2、3),在出具检查检验单据时对互认项目用“◆”标注,并在诊断结果中注明“医疗机构检验(或影像/超声检查)互认项目”。门诊首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申请合理、有效的检查项目,避免过度检查。复诊医师可根据患者现状,综合分析判断互认医疗机构(或本院)的检查结果的时效性,认为需重新检查的,应在病历中记录,并由中级职称以上医师签字确认后可申请复查。


(四)推进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应用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影像等检查检验结果共享相关工作的通知》(甘卫规划函﹝2020﹞486号),在全省范围推动影像、超声等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应用工作。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工作有效推进。


(五)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为确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顺利推进,省卫生健康委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了解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及检查检验费用占比情况,并将督查结果进行全省通报。


附件:1.甘肃省临床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标准

2.甘肃省放射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标准

3.甘肃省超声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标准


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