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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2024.01.17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2024年第1号)

 

 

 

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和许可证变更、重新审查发证、注销、补发等,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药品经营企业可单独申请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可与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等合并办理,领取新版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按照《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三、药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编号规则如下:“黑+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

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A表示批发企业,B表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

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地)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去掉第一个0,第四位为调整码。许可证编号地区代码前三位能确定为单个设区的市的,第四位调整码编制为0。哈尔滨新区调整码为:1,自贸区绥芬河片区调整码为:2,自贸区黑河片区调整码为3。

许可证编号顺序号应当在确定简称、分类代码、地区代码后,综合性药品批发企业从00001开始编制,体外诊断试剂专营药品批发企业从10001开始编制,中药饮片专营药品批发企业从20001开始编制。

四、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其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等。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连锁总部)经营范围核定参照药品零售企业执行。

六、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原料药的,应当在“化学药”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罂粟壳中药饮片、毒性中药饮片等,应当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作为经营范围予以标注。

七、新办综合性批发企业,应当在经营方式下注明“批发(储存配送)”。申请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或中药饮片专营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在经营方式下注明“批发(专营)”。申请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应当在经营方式下注明“零售(连锁总部)”。

八、《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调整为“经营地址”,“企业负责人”调整为“主要负责人”。

九、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监管,按规定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注销、撤销、吊销等工作。

十、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联系人:何庆男

联系电话:0451-88313115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