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4.07.19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2019年,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19〕2号),对指导规范我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促进中药(蒙药)传承创新发展,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优化备案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请于8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指定邮箱nmgypzcc@163.com。
联系人:杨永峰 电话:0471-4507117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 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