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二批)的公告(2021年第54号)
2021.10.27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冬葵果配方颗粒等52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二批)审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