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巩固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着重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5月5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88979943;
电子邮箱:1170255779@qq.com。
二、通讯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松路31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政编码:400117)。
附件: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8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巩固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着重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扎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重度失能人员及其家属长期护理事务性和经济性负担,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
2.坚持独立运行,统筹推进。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制度体系,全市统筹推进。
3.坚持保障基本,公平适度。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4.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共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5.坚持机制创新,合理引导预期。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三)目标任务。探索建立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为主体的多方筹资机制,建立健全参保筹资、待遇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制度框架,提升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持续稳健发展。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老龄化发展趋势、公平可持续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基本政策
(一)扩大试点范围
1.扩大试点区县范围。将具备条件的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大足区、开州区、武隆区、丰都县、巫山县、高新区、两江新区等21个区县纳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
2.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范围。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其中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参保人员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制度政策完善、服务体系健全,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
(二)资金筹集。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参保人员终身缴费制,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试点期间,在职职工的单位、个人缴费部分分别以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职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分别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缴费,单位缴费部分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单位、个人缴费部分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分别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缴费,单位缴费部分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按0.2%的费率缴费,一档的由个人在按年缴纳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二档的每人每月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账户可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有条件的区县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退休人员、个人身份参保具体每年筹资缴费标准由市医保局计算后即时公布。
(三)资金支付。市医保局牵头制定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具体办法由医保部门另行制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护理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人员培训费用、失能评定费用、委托经办机构承办服务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可探索将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医保部门另行制定)。属于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支付范围、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护理服务费用,或者按照其他政策已享受补贴的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按居家个人护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四)待遇享受
1.待遇申请条件。本意见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应在我市连续参加职工医保缴费2年(含)以上并累计缴费满15年,并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参保人员申请待遇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申请时当年标准一次性补足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相关待遇。
2.委托经办机构、长护护理机构。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长期护理保险部分经办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经办机构”)办理,以充实经办力量。具备相应护理资质并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了定点协议的机构作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简称“长护护理机构”)(具体办法和服务协议文本由医保局另行制定)。
3.失能评定。委托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医保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后作为失能评定机构(服务协议文本由医保局另行制定)。失能评定机构不得同时作为长护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应具有专业化评定队伍,每次上门评估应至少配备2名具有临床、护理、康复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经规范化培训合格的评估人员。区县医保部门要统一建立本地失能评定专家数据库。按月集中评定时,应至少抽取3名专家数据库中具有临床、护理、康复等相关专家参加。失能评定费按照实际评定人数300元/人·次标准确定,试点阶段暂时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失能评定机构按月结算。具体失能评定管理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4.待遇享受时间。经评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且满足缴费年限(含补缴)的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未按规定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含因医保缴费中断无法划转医保基金部分和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补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新开始缴费的次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治疗康复后不再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5.享受方式。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经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1)居家个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参保人员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经规范化培训后在委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2)居家上门护理。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参保人员选择由协议护理机构(含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区护理协议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上门护理服务。
(3)机构集中护理(含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区护理机构)。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参保人员入住长护护理机构,并由长护护理机构提供规范的护理服务。
6.享受标准。居家个人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费用按40元/日·人标准支付,机构集中护理、居家上门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费用按50元/日·人标准支付。具体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三、经办服务
(一)委托服务。委托服务内容主要包含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及经办宣传与咨询、失能人员待遇申请受理与审核、失能评定及定期审查、长期失能人员服务方式确定与实名制管理、长期护理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相关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协助相关档案归集和管理等。委托经办机构的承办服务费按“保本微利”原则,按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失能评定费用、委托经办机构承办服务费用三部分测算形成,暂按60元/年·人标准拨付。委托支付标的额通过分期拨付方式支付给中标的委托经办机构。年终根据承办服务情况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情况,通过年终考核据实清算(具体考核清算办法由市医保局商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结算方式。护理待遇按日计算,由委托经办机构与长护护理机构、居家自主护理人员按月结算护理费用,及时完成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区县医保部门根据委托经办协议标的额分期划拨给委托经办机构,在招标完成后,承办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按服务标的额的40%向委托经办机构拨付第一期费用;在合同签订的第4个月,按服务标的额的30%拨付第二期费用;在合同签订的第7个月,按服务标的额的20%拨付第三期费用;预留最后10%服务标的额依据考核清算结果拨付委托经办机构。
(三)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全市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的原则,实行收支预算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长期护理基金收支预算和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能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依照职能对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
(四)监督管理。进一步探索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
(五)信息建设。完善现有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支撑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发布、参保人员管理、待遇管理、定点机构管理、费用结算等功能,并纳入与医疗一体化的经办管理。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多种方式,逐步实现长期护理各项经办服务智能化、便捷化。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试点
各试点区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调,认真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和做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新开展的试点区县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并报市医保局和财政局备案后启动实施。已开展试点区县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分工
市医保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统筹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工作督导机制,指导试点区县医保部门做好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及时研究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区县横向交流,确保试点工作均衡推进。试点区县医保局负责本辖区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长期护理保险的评定、复审机制,加强对基金筹集、评定、复审、费用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欺诈行为,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按季度向市医保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度和试点情况。财政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加强宣传,注重舆论导向。市、区县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配合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从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