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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公开征求《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2.05.19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对家庭病床、上门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增加居家医疗服务供给,促进居家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5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邮 箱:kuail.ylbzj@zj.gov.cn

传 真:0571-87052913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  日

 

 

 

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对家庭病床、上门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增加居家医疗服务供给,促进居家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一)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完善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二)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的,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制定。

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项目。

(三)规范上门服务收费行为。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二、统一医保支付政策

(一)家庭病床。

1.建床对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选择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建床单位。

2.建床病种。主要为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的疾病,后续仍需要由医护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

(1)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

(2)肿瘤术后或放、化疗后需支持治疗;

(3)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严重并发症;

(4)骨折、关节置换术后及外伤需换药、拆线、康复等;

(5)晚期肿瘤、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的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严重肺部疾病。

对建床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3.建床申请。患者(或其监护人)因病情需要提出建床申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患者情况和建床条件进行评估,按医保规定确定是否建床,并填写家庭病床建床审批表(见附件2)。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生、护士。

4.撤床条件。建床患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医师开具家庭病床撤床医嘱,指导患者(或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

(1)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

(2)经治疗,病情得到稳定或好转;

(3)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4)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5)患者死亡。

5.建床周期。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一个结算年度建床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建床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

6.支付范围。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以及病情需要使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上门服务费支付每周不超过3次。上述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二)上门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非建床患者提供上门居家(家里)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建床老年人的上门服务费,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三、相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完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积极适应“互联网+”等新业态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医疗”为患者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精准对接患者居家医疗服务需求,提升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监测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依托医保智慧信息平台,实现家庭病床建床服务全流程“一站式”办理。

(二)卫生健康部门要配套制定居家医疗服务规范,加强居家医疗服务质量和医务人员行为监管,引导家庭病床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居家医疗服务管理,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家庭病床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严格项目范围,为建床患者精准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医疗服务。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所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以政府(集体)为主举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1.居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

 

 

 

附件1

 

居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

价格

备注

分类

先行支付比例

限定支付范围

单位

1

13060000100

家庭病床建床费

根据患者申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建床评估,建立病历(电子或纸质病历)、采集病史、体格检查、作出诊断并制订治疗计划。所定价格涵盖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建床评估、建立档案等人力资源消耗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次”指一次建床周期,一次建床周期结束后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2

1404

上门服务费

根据患者需求,医疗机构派出符合规定资质的医务人员,前往患者指定地点为其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所定价格涵盖医疗机构派出的医务人员的交通成本、人力资源消耗

 

次·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政府指导价管理;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3

14040000001

上门服务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次·人

  

  

4

14040000002

上门服务费(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次·人

     

 

 

 

 

附件2

 

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参保类别

 

经治定点

出院诊断:

医疗机构

 

意  见

年   月   日

建床基层医疗卫生

评估意见:

机构意见

 
  
  
 

建床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责任医生(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医疗保险

同意建立家庭病床。

经办机构

建床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经审核后,经办机构和建床医疗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