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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中心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01.21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各分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0)3号)关于规范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管理行为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协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诊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一)机构范围

我市依法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由其实体医疗机构向属地医保分中心提出签订《天津市医疗保障互联网诊疗服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互联网补充协议》)。

(二)申请条件

申请签订《互联网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实体医疗机构已纳入我市医保协议管理;

2.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获得互联网医院或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

3.依托国家医保电子凭证系统和国家移动支付系统,能够按要求接入“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4.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够区分正常业务、异地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5.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经办流程

1.提交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工作日向辖区医保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签订《天津市医疗保障互联网诊疗补充协议》申请书(附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诊疗)》正副本复印件、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备案表(附件2)。医保分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不通过原因。

2.信息系统改造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应于3个月内完成系统改造和测试验收,相关工作具体流程及要求由信息部门另行制定。

3.签订补充协议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验收通过后,医保分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互联网补充协议》,并启动互联网诊疗服务医疗费联网结算。

4.档案管理和备案

医保分中心将相关材料整理成册,按档案管理规定留存,并根据统计报表要求,按月在月报表中报送相关内容。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0)3号)、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及《互联网补充协议》的有关内容。

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相关情况纳入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考核范围。

(二)医保服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应当遵守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医疗保障服务医师附加协议及《互联网补充协议》的有关内容。

请现有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于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向属地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待系统开发完善后实现联网备案。

(三)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违反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及《互联网补充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涉及欺诈骗保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移交医保行政部门进一步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经办意见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签订《天津市医疗保障互联网诊疗补充协议》申请书

       2.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备案表

2022年1月1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签订《天津市医疗保障互联网诊疗补充协议》申请书.docx 相关附件: 附件2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备案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