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党组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局各处室、单位:
《中共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已经2021年9月16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党组
2021年9月22日
中共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党组“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省医疗保障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推动我省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实事求是,选择最优化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地本部门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确保决策过程民主公开。
(三)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不断提升重大决策法治化水平。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强化决策执行,努力使决策雷厉风行,防止久议不决、执行拖拉。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党组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研究决定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有关重要事项;根据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党组部署,研究提出党组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的方案。
3.研究决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有关重要事项,以及根据巡视、审计、考核结果进行整改的方案。
4.研究提出对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意见。
5.研究审定党组向省委、省政府党组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向省委、省政府党组作出的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党建工作情况报告、专题工作情况报告,以及以局机关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
6.研究提出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等工作意见,以及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本单位、本系统的重大任务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性举措、重大医疗保障政策调整以及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党组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等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9.研究决定党组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和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有关重要事项。
10.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11.研究落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结对帮扶、机要保密、军民融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重要事项。
12.研究审定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13.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理,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14.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研究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意见。
2.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3.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研究向省委及其工作部门推荐省管干部人选事项。
4.研究决定本单位权限内的人事任免、招录或遴选公务员、调任转任、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离退休等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机关干部挂职锻炼、交流轮岗、中长期培养对象选拔推荐事项相关事项。
6.研究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等相关事项。
7.研究决定机关考核、培训、奖惩、全局全系统性表彰奖励以及推荐本单位受上级单位(党组织)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单等相关事项。
8.研究确定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事项。
9.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决策的人事管理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讨论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及重大预算编制调整方案、年度重大项目总体安排方案,以及中央转移支付下达等大额资金使用的方向和原则。
2.研究审定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3.办公场地、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等基础建设相关事项。
4.重大资产、重要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及服务外包等事项。
5.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1.大额度资金使用。单位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单项支出。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提请党组会议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提请党组会议研究。
2.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要事项。
3.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形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调整、奖惩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如涉及党组成员本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
(四)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由党组书记决定,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列席党组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有关列席人员一般只参加讨论与自身工作相关的议题,讨论其他议题时应当回避。
如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视情邀请局处级领导干部列席党组会议。
四、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除遇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不得临时动议召开会议或增减议题。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充分准备。涉及会议相关议题的处室、单位,应提前提交书面材料,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作出说明、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方案。
(三)严格审查。除党的建设、干部人事等机关内部事项的议题外,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均应提交规财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由规财法规处签署审核意见。有关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议题,应提交机关党委进行合规性审查。
相关处室、单位在完成重大决策事项的基础工作后,应向局办公室提交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议题申请表、草案及起草说明,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材料。
(四)民主讨论。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每个党组成员都要立足全局,积极发表明确意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
(五)形成决议。一次会议有几个议题时,应分别议定,表明意见并说明理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召集人执行末位表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决定问题,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凡属应当由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随意简化或变通决策程序,代替集体决策。
(六)规范记录纪要。党组会议指定专人专本负责记录(一般由局党组秘书记录,特殊情况经党组书记批准可委托办公室文秘人员记录),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会议如需形成文件或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记录按有关规定保管、存档。涉及干部人事议题的,机关党委(人事处)应派员作专门记录。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党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除党组决定可公开的以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党组会议讨论情况。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通报未出席会议人员。
(八)遇有重大突发事项,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的,党组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五、落实和监督
(一)对党组会议做出的决策,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相关处室、单位应根据会议决定和分管党组成员要求,抓好落实工作。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书记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落实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时,应及时请示。落实情况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会议汇报。
(二)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三)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分管党组成员督查落实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要求措施见底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汇报。决策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评估和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提出建议,由局党组作出决策。
(四)坚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省纪委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通过各种形式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党组会议前,应主动邀请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五)对违反本制度,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制度由局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