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长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省管各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按照国家医保局对各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价区划分和前期飞行检查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中反馈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医保局决定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治理项目的范围及价格
根据国家局要求和前期飞行检查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中反馈,对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CEA)测定、甲胎蛋白(AFP)测定、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NSE)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SCC)测定、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TPSA)测定、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FPSA)测定、骨密度测定、电磁刺激治疗、红外热象检查共计12个检验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按照国家医保局大数据筛查及医疗服务价格穿透分析结果,重点治理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中偏高的项目价格,引导医疗机构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治理后的项目价格为我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价格管理权限要求,组织本地区各级医疗机构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相关调整工作。同时按照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构成,指导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回潮。
(二)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在2024年12月3日前完成本地区价格调整工作,并抄送省医疗保障局。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统一自2024年12月5日零点起执行,请各地积极做好相关政策公示宣传和解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特此通知。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