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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9.10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省医保事务中心,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精神,现结合医保工作实际,将《贵州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黔医保发〔2019〕30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点“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调整为“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请各地遵照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