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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师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办医政药政〔2025〕1号

2025.07.23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精神卫生法》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现制定《浙江省医师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方案》,请遵照施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医师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方案

为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健康浙江建设,着力完善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提升医疗机构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

二、加注对象

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临床或中医(包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类别的执业医师。

三、加注条件

(一)临床类别医师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1.符合浙江省变更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条件的两种情况之一的:

(1)取得已注册执业范围外、同一类别高一层次的精神卫生专业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2)在我省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三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培训或进修精神卫生专业满2年,或培训进修合计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类别的医师,在浙江省精神卫生中心(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医院名单见附件)培训或进修精神卫生专业满1年(培训或进修时间可以累计)并考核合格的;

3.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的;

4.在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精神科专业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5.参加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精神科专业项目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6.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监狱系统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等监管场所的临床类别医师,参加各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的精神卫生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二)中医类别医师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1.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下同)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2年;

2.2013年5月1日前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经浙江省精神卫生中心(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或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考核合格;

3.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2年,或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5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浙江省精神卫生中心(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培训或进修时间可以累计)并考核合格;

4.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应在浙江省精神卫生中心(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时间可以累计)并考核合格;

5.曾在外省上述机构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需提供由执业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该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等级、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的专业名称和执业时间等。

四、加注程序

(一)申请。符合加注条件的医师,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登录后进入医师执业许可(变更),在拟变更后的执业范围选项中,临床类别的医师选择原执业范围和精神卫生专业,中医类别的医师选择中医专业(精神),并线上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提交注册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在临床类别医师执业信息“执业范围”加注“精神卫生专业”,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字样,有关信息同步录入全国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

五、管理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严格把关,对符合加注要求的医师提出的加注申请及时进行审批,对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医师申请后,应及时予以注销对应执业范围。

(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的管理,保障其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应当加强医疗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质量控制要求,强化医务人员培养培训,确保精神科以及其他临床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应综合工作需求和个人意愿,鼓励医师申请全职转岗精神(心理)科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未全职转岗的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鼓励其在原有岗位开展相关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

(三)各指定的培训(进修)医院应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大纲(试行)》(另发)相关要求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包括理论课程和临床基本技能专项训练,遴选有丰富临床工作经验的指导医师规范带教,并严格考核管理制度。

(四)二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具备相应的精神卫生专业培训条件的,可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精神卫生专业培训(进修)医院资质。

(五)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晋升职称时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原注册专业或者精神卫生专业,获取麻精药品处方权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临床类别医师,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后该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不超过同一类别三个专业。其他医疗机构在岗临床类别医师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后原则上不得注册第三个执业范围。

附件:浙江省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和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名单(截至2025年6月)

附件

浙江省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和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名单(截至2025年6月)

一、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温州康宁医院、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金华市第二医院、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嘉兴市康慈医院、宁波市精神病院、舟山市精神病医院、衢州市第三医院、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浙江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舟山医院、义乌市中心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