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集中开展板蓝根颗粒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5〕138号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关于药品价格治理的相关政策要求,现对部分板蓝根颗粒药品集中开展价格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板蓝根颗粒药品(附件1)。
二、治理要求
(一)价格调整要求
各企业需对照板蓝根(无糖型)药品说明书:1-2袋/次,一日3-4次。依据“中成药日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原则,日治疗费用低于5元的,价格治理按5元计,即5元,8袋/日,每袋0.625元。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无糖型/有糖型=1.1),准确计算板蓝根颗粒(有糖型)的制剂价格和包装价格。
(二)价格调整处理
1.若企业同意对板蓝根颗粒药品价格进行调整,请在附件中清晰、准确地填写调整后的挂网价格,确保价格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及治理要求。
2.若企业不同意调价,药品价格高于最低价3倍以上的,纳入黄标管理;高于最低价5倍以上的,纳入红标管理。
3.逾期未递交或未按要求填报的企业,所涉及产品将予以暂停挂网处理。
三、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
(一)企业自查填报:各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此次价格治理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板蓝根颗粒药品价格治理自查表》(附件1)。
(二)材料递交:请各企业于2025年7月18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网上办事系统】-【药品价格澄清相关专项通道】递交以下材料:
(1)业务受理表:需完整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业务办理事项等内容,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办理人为非法定代表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及期限。
(3)情况说明:对企业价格调整情况、未调整原因等进行详细说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4)板蓝根颗粒药品价格治理自查表(附件1) :按要求填写药品价格相关数据及企业自查结论。
四、其他事项
(一)各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虚报、瞒报价格信息的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平台管理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在价格治理工作过程中,如企业对相关政策要求存在疑问,可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0471-4904007
附件:1. 板蓝根颗粒药品价格治理自查表
2. 业务受理表模板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