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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5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少数民族药降低门槛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建议

2021.09.22
国家医疗保障局

医保函〔2021〕104号

雷金玉等7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少数民族药降低门槛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和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人民长期与疾病做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它不仅在历史上为各族人民的生存繁衍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至今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医保部门高度重视民族医药的发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目前,一批民族药已被纳入支付范围。考虑到民族医药主要受民族医学理论的指导,在使用上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特殊性,省级医保部门可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等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