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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关于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卫发〔2023〕15号

2023.05.26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诊所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诊所备案和日常监管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诊所备案管理权限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诊所(含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的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诊所备案后的现场核查及日常监管。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指导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备案材料及流程,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规范诊所日常管理。

二、规范诊所备案流程

(一)明确诊所备案标准。普通诊所、口腔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执行《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中医诊所执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医疗美容诊所同时执行《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卫医发〔2002〕103号)和《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中普通诊所基本标准,经备案后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所(室)、医务室由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参照《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中普通诊所基本标准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卫生所(室)参照《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中普通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规范核准诊所名称。诊所名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除政府设置的诊所外,其他诊所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对于个人设置诊所,城六区诊所(以迎泽区为例)名称应核定为“太原+迎泽+识别名称+诊所”;三县一市诊所(以清徐县为例)名称应核定为“清徐+识别名称+诊所”;对于单位设置诊所,名称应核定为单位全称+识别名称+诊所;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通用名称应当体现诊所类别。

(三)准确核定诊疗科目。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核定诊所诊疗科目,确保诊所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诊所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普通诊所可以同时设置西医类(包括全科医疗科)、中医类的多个诊疗科目。医疗美容诊所应当在一级诊疗科目下明确二级诊疗科目(不超过2个);口腔诊所一般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开展口腔种植或口腔颌面医学影像等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当在一级诊疗科目下增设相应二级诊疗科目;其他诊所一般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四)规范备案办理程序。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严格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规范诊所备案。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将诊所备案的法律依据、条件、办事流程、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方便申请人依法办事,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正。要严格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要求及备案程序为申请人办理备案,不得增加任何前置申请材料和额外程序,不得增加诊所基本标准以外的包括用房面积、房屋出口等其他任何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申请人负担。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并由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便于社会查询、监督。

对于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原登记信息未变更的诊所,凭许可证换领《诊所备案凭证》,不需提供备案材料,过渡时限为一年。诊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后仍不符合设置标准的,由诊所自行向进行备案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取消备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现场监督检查过程发现过渡时限后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抄送同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给予取消备案。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取消备案后向社会公示,《诊所备案凭证》自公示之日起失效,诊所不得再开展任何诊疗活动。诊所应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将《诊所备案凭证》交回备案部门。

三、加强诊所日常监管

(一)建立现场核查制度。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自诊所备案之日起45日内(中医诊所为30日内)对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函送同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管台账,留存监管档案。诊所换领《诊所备案凭证》后不再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

(二)规范特殊项目管理。开展限制类技术的诊所按照《山西省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版)》及《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工作的通知》(晋卫医便函〔2022〕33号)要求进行备案,未按文件要求备案的诊所不得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

(三)推进诊所信息化管理。诊所应建立门诊电子病历系统,并接入太原市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配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督促诊所备案时完成信息系统建立并接入太原市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确保诊所能够及时上传执业活动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四)优化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管理。连锁化、集团化诊所主要负责人可由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同一人担任。注册在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的医师可按照《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323号)文件要求,在设有相应诊疗科目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内进行执业,无需多机构备案。

四、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有关要求,统一备案标准,做到诊所同质化备案管理。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于2023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设置的诊所开展全面清理整顿,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诊所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其他违规设置的诊所。通过清理,纠正一批不符合诊所设置要求的行为,逐步建立完善的诊所备案管理制度。我委将会同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择时对各县(市、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分别报市卫健委和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诊所备案及清理整顿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向市卫健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反映。

    该文件印发后,前期与本文件相悖文件均同时废止。

 

联系人:市卫健委  医政医管科  王    丁 0351-5625168

                                  中医管理科  吉兆瑞 0351-5625155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社会事务二科 成茸 0351-2366216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