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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调整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0〕102号

2020.07.27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 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项目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有关生物实验室安全标准,具备高致病性微生物核酸检测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对自愿核酸检测人员,调整“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冠状病毒(变异株)抗体测定”价格项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该价格项目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我局将综合考虑检验技术和相关成本变化等因素,对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三、因疫情防控需要,其核酸检测人群范围及费用结算,继续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 5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挂网价格进行议价。

本通知自2020年7月20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相关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 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项目指导价格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项目指导价格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内涵一次性耗材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计价说明

指导价格(元)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

CLAE8000

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试剂,质控品

 

每个病原体为一个计价单位,除核酸病原体,其他病原体检测按照指导价格80/65/55执行。

120

95

85

CGNL1000

冠状病毒(变异株)抗体测定

包括IgG或IgM抗体。样本类型:血液。样本采集、签收、处理,加免疫试剂,温育,检测,质控,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试剂,质控品

 

 

50

40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