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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落实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新医保〔2021〕93号

2021.10.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医保函〔2021〕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按照《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JLM-14-HC2021-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规定,现结合实际,就做好我区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使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产品范围: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产品。(见附件1、2),

(二)医疗机构范围:全区参与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并完成采购需求量报送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时间安排

2021年9月25日前,完成中选产品挂网工作;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确定工作;2021年10月13日前,完成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生产企业的三方协议签订工作。2021年10月14日前,完成中选产品的进院入库及院内信息维护工作。

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15日零时起执行,执行周期为2年。采购协议一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一个采购协议年度内的实际采购量。

三、平台挂网和采购

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挂网。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按中选价格采购所需产品及规格型号。供需双方应充分沟通,提前做好采购计划,避免出现供需矛盾,影响临床使用。

四、约定采购量和协议确定

根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约定采购量按照报量系统自动分配和医疗机构自行选择相结合方式予以确定。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推诿,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鼓励优先使用排名靠前、降幅较大的中选品种。

五、产品供应配送

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购销协议,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严格落实由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的要求,配送企业应对医疗机构订单及时响应,确保临床使用。医疗机构自收到货物后应迅速验货入库,上传相关信息,并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医保支付政策

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导引导丝,其价格高于中选产品最高价720元/根的,支付标准统一确定为720元/根,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价格低于720元/根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定期调整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

七、履约行为监管

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按《采购文件》要求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或出现中选产品断货、缺货、型号不全、配送不及时、配套服务不到位等情况,经核查并约谈中选企业后仍无改进的,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终止该企业中选资格。其未执行的协议采购量,可按中选价从低到高征求中选企业意愿,双方达成一致后,该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供应。存在《采购文件》规定失信行为的,同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记录。

八、加强全流程监测

建立监测机制,设定监测指标,按月对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地医疗保障局应加强监测监管,于每月初按要求将相关情况报送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九、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各地医疗保障局要做好冠脉导引导丝带量采购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患者使用顾虑。同时,密切关注相关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所列产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