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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批次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5.04.22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群众医药负担,我省开展了部分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机构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琼军队医疗机构)和已经参与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与;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

二、品种范围

(一)首年执行药品

1.国家集采第十批的62个药品。国家集采第十批首年落地执行中选/备选结果(见附件1-1、1-2)。

2.广东联盟易短缺及急抢救药的9个药品。广东联盟易短缺及急抢救药首年落地执行中选/备选结果(见附件1-3、1-4)。

(二)采购周期内直接接续药品

1.国家集采第七批直接接续的51个药品。国家集采第七批部分品种第二采购年度到期后,第三采购年度继续按照原中选结果开展接续(见附件1-5)。

2.国家集采第九批直接接续的41个药品。国家集采第九批第一采购年度到期后,第二采购年度继续按照原中选/备选结果开展接续(见附件1-6、1-7)。

3.全国中成药(第二批)直接接续的16个药品。全国中成药(第二批)第一采购年度到期后,第二采购年度继续按照原中选结果开展接续(见附件1-8)。

4.广东联盟他克莫司及血塞通注射液直接接续的2个药品。广东联盟他克莫司及血塞通注射液第一采购年度到期后,第二采购年度继续按照原中选/备选结果开展接续(见附件1-9)。

三、任务量分配

各批次集采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以各医疗机构报量数据为准,国家集采第十批的协议采购量根据中标规格和国家折算要求进行折算后乘以协议采购量比例后确定。各市县医保局在医疗机构前期上报数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用药实际,鼓励医疗机构有限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各医疗机构不得在中选结果落地之初和协议期届满前突击扎堆采购,确保采购有序、合理用药。

四、采购周期

执行周期均为2025年4月30日0时至2026年4月29日24时。

协议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周期届满。执行采购期间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若在其他省份中选更低挂网价格的药品品种,需在海南省同步低价中选价格。

五、工作安排

(一)中选产品挂网。2025年4月30日前,中选企业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要求,做好中选企业资质维护、中选产品信息维护、中选产品价格调整等工作。对在我省挂网销售的中选药品对应的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再挂网(中选/备选药品除外)。

(二)三方协议签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须严格按照我省医药服务采购平台通知要求,于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上述6批次和3月1日执行的部分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的5批次的协议签订。各医疗机构不得干扰和影响生产企业自选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无故不得拒签协议,生产企业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发起三方协议,确保协议按时完成签订,详细协议采购量见附件2。

(三)支付标准制定。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延续原国家和省际联盟集采政策。对多个厂牌中选(含备选)的品种,鼓励医疗机构在完成中选厂牌任务量基础上,采购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优质低价中选药品。

(四)延续配套政策。除本通知明确规定外,上述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供应配送、质量监管、回款结算、监管监测和结余留用等政策措施,继续对照原对应批次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在集中带量采购上下年度衔接过渡期间,各医疗机构仍应合理优先采购中选药品。

附件1:国家集采第十批等6个批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备选品种供应清单

    2:国家集采第十批等6个批次及部分协议期满接续药品的5个批次各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2日

 

附件列表:
附件1:国家集采第十批等6个批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备选品种供应清单.xlsx
附件2:国家集采第十批等6个批次及部分协议期满接续药品的5个批次各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