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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目录(2020年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保医用耗材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2021.10.22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一次性材料使用管理目录,制定了《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与《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保医用耗材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医保耗材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用耗材目录》适用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耗材目录》适用于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各相关医疗机构加强医用耗材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应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内容所对应的医用耗材进行收费,凡列入项目“内涵一次性耗材”一律不得另行收费,列入“除外内容”中的医用耗材可单独收费。

三、《医用耗材目录》和《医保耗材目录》实行四级分类,只作为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内容”的配套管理和确定医保支付类别使用,不作为单独收费的依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医用耗材进行串换、分解或变更收费。

四、对《医用耗材目录》和《医保耗材目录》中部分材料的名称与实际使用时注册证名称不一致的,按照产品注册证书的适用范围及其功能是否符合当前医疗服务项目和“除外内容”的范围进行确定。

五、对《医用耗材目录》和《医保耗材目录》中可以复消使用的医用耗材,按照可复消次数平均分摊原则进行收费。

六、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中提及确需使用的医用耗材,但在内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内容中均未列入的,按照先申报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后增补医用耗材目录的流程进行管理。

七、《医保耗材目录》四级分类下属医保支付范围的,报付类别为乙类。参保人员使用乙类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按规定报付。涉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按现行政策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保耗材目录》规定的的医保支付范围执行。

八、城镇职工使用《医保耗材目录》,按各统筹地区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执行;全省城乡居民使用《医保耗材目录》,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个人自付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19〕163号)规定执行。

九、省级医保经办服务中心会同省医保信息中心做好目录调整的系统维护与更新工作,各市州医保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同步做好相关工作。

十、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目录(2020年版)

2.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保医用耗材目录(2020年版)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