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整合我省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对照《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我省现行“新生儿量表检查”等34项量表评估类项目,规范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有4条项目编码),并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详见附件1;同时停用“新生儿量表检查”等34项量表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规范后不再根据特定量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临床量表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精心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原则上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制定本地区具体项目价格,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二)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附件:1.规范整合后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纳入医保支付精神类临床量表清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