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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15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0日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有序开展医疗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是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起草、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和管理工作,局法规财务处承担审查职责。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其他处室、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起草处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识别政策措施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局法规财务处在咨询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使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详见附件2),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

第六条  出台政策措施,除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内外,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官网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七条  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处室、单位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政策起草处室、单位可以提请局党组会协调。

第八条  局法规财务处应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例外规定等内容,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政策起草处室、单位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