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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849号“关于扩大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建议”的答复

2020.09.24
国家医疗保障局

医保函〔2020〕66号


陈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指出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会同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思路和“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原则,选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在确保质量和供应的前提下,先后成功开展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采购、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显著降低了药品虚高价格,净化了市场流通环境、促进“三医联动”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人民群众高度肯定改革成果。


您提出的扩大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建议,对我们下一步推进集采工作很有参考价值。关于确定入围品种方面,我们将不断完善规则,坚持“应采尽采”,在防范垄断和供应风险的前提下,将符合采购条件的品种纳入采购范围。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实行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要求,坚定不移推动改革,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完善采购规则,加快推动集中带量采购成为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的主导模式,扩大改革效应。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