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3号

2021.01.14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组织开展了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为确保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现将落实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机构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国企医院和在渝部队医院等(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产品范围。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详见附件。

    (三)采购周期。本次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中选支架上年协议采购量。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通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生产企业及协议采购量为准。各级医保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二)规范采购行为。医疗机构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平台进行冠脉支架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支架,医疗机构、中选支架生产及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各级医保部门加强供需双方对接指导,确保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

    (三)严格价格执行。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开辟绿色通道,协助企业及时完成挂网工作,确保中选支架网上采购顺利实施。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各医疗机构通过托管平台的,托管平台不得再针对集采中标支架加收服务费,变相二次议价。对纳入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未中选支架(含未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产品)挂网价格,执行全国最低价(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价格,不含自报价和备案价),同步调整在我市的采购价格。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及时将调整情况和问题汇总上报市医保局后执行新价格。

    (四)确保进院使用。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等为由影响中选支架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各级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畅通进院渠道工作,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按照本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冠脉支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未中选冠脉支架、未纳入本次采购范围的不锈钢材质冠脉支架等。

    (五)保证质量和供应。各级医保部门主动加强与质量监管部门联动,将中标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名单通报当地药监部门,配合完善中选支架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支架质量的行为。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支架,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积极响应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确保及时供货。配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支架。对未在本医疗机构开户的中选企业指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账户开户等工作。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对于失信企业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六)调整支付标准。冠脉支架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以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企业最高报价水平7000元/支设定医保支付标准,视中选品种供应、使用、质量情况,逐年调整支付标准,利用2年时间,使中选产品以外支架支付标准不超过本次采购最高中选价。2021年1月15日将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医保支付标准调整至7000元/支;2022年1月15日将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医保支付标准调整至4000元/支;2023年1月15日将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医保支付标准调整至798元/支。

    (七)落实医保预付。各级医保部门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作为其向企业支付冠脉支架货款的周转金。采购结果落地执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中选支架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协议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八)加强监测监管。医疗机构与企业结算货款,从冠脉支架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加大对中选产品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杜绝医疗机构线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现象。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按月报送全市医疗机构平台采购执行和生产企业供应等情况。各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回款等情况,并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考核。

    (九)实施激励约束。医疗机构因使用冠脉支架降低的医疗费用不调低当年度医保预算总额,对工作进度滞后和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减少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额度。参照国家和我市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规定,对冠脉支架集采范围内品种实施单列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按不高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1月15日前,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指导企业完成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价格调整;按照时间要求,市价格招采中心完成预付金测算、市医保中心完成预付金请款、拨付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落实配套政策,指导医疗机构合理采购,加强价格执行、采购进度、回款时限、支付标准、企业供货等情况监测。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月,市医保局总结冠脉支架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提高全市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用耗材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市、区县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落实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加强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各级医保部门针对“同厂家,同品种,不同价格,降价不降质”等重点内容,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防范风险。认真分析和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要加强社会舆论导控和网络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

    附件:中选结果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