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办〔2021〕17号
2021.06.04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川医保中心办〔2021〕17号
省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省本级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21〕1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落实省本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我中心制定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