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关于做好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到期续约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兵医保发〔2020〕45号
兵团关于做好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和使用工作到期续约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兵医保发〔2020〕45号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相关中选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和《兵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兵医保发〔2019〕26号)《关于兵团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兵医保发〔2019〕27号)有关规定,第一批中选药品的采购周期即将届满,为继续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使用工作,现就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中选药品到期续约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续约结果
2020年12月20日,兵团范围内全面执行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二采购周期采购结果,各相关医药机构要确保在协议期内完成第二周期约定采购和使用任务,中选企业应切实保障第一批续约药品的质量和供应,配送企业需按相关合同按时派送到位。
二、续签规则
按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1)要求,“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含)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1年”等相关规定,经与盐酸帕罗西汀等11个药品中选企业沟通后同意以中选价格继续供应,采购周期可延长1年。第二个采购周期按原中选结果继续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为1年,约定采购量按医药机构第一个采购周期中选药品的实际采购量为基础,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
四、工作安排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和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25种药品第二个采购周期续约的准备工作:
(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协调本统筹区相关医药机构于12月16日前完成第二个采购周期续约需求量申报、约定采购量的分解、下达工作。
(二)各师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医药机构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于12月20日开展第二个采购周期三方合同签订工作。相关药品配送企业如有调整,请于12月20日前完成网上配送关系的变更,未做变更的继续沿用上一采购周期的配送企业。
五、其他说明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兵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兵医保发〔2019〕26号)和《关于兵团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兵医保发〔2019〕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