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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26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有关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与管理,充分发挥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5日

 

 

山东省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和管理,有效发挥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辐射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服务能力的提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科(病)诊疗中心是指依托医疗机构设置,冠以行政区域名称为识别名,以临床诊疗为主、突出专科(病)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全省医疗服务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对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布局和数量进行规划。

第四条  专科(病)诊疗中心按照专科、专病分类,应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内科、外科、中医科中的二级科目和其它一级科目及部分多发病、疑难病的规范名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特色诊疗技术作为分类,技术名称应符合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指南。

第五条  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命名,包括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识别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名(山东省)、专科(病)名称,通用名称为中心、诊疗中心、治疗中心等。

第六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按照整体规划、择优竞争的原则进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实际,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

第七条  申报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

(二)医疗机构近3年三级公立医院(含妇幼保健院)绩效考核等次原则上应在全省前列。

(三)申报专科、专病或特色技术所在专业应为省级及以上临床重点专科、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省级临床精品特色专科。中医医院申报专科(专病)中心,应按照中医疾病名称规范或体现中医适宜技术。

(四)专业技术水平在省内具有最高的诊疗能力和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本专业的疑难病例诊治和技术咨询,并能承担本专业的临床教学、技术人员培训任务。

(五)近3年,本专业相关绩效考核指标应居全省前列。

(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配备合理,其中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临床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为本专业的学术权威。

(七)专业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满足本专科(病)诊疗中心业务需要,并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八)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和行风案件。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报材料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取得国内、省内同专业至少2名高层次专家书面推荐,高层次专家应为现任国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或省医学会、省中医药学会、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省针灸学会、省医师协会专业分会副主委及以上学术职务。

第九条  医疗机构在对自身能力水平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单位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属单位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并授予相应标牌。专科(病)诊疗中心有效期为3年,省卫生健康委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依托的医疗机构是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专科(病)诊疗中心所依托医疗机构应对中心建设给予重点支持,保障中心建设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资金、基础设施等条件,在绩效考核、人才评聘等方面制订激励政策,在一个有效期内资金支持不低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资金水平。

第十三条  专科(病)诊疗中心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水平、诊疗技术在全省范围内的领先地位,积极开展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并带动全省相关专科(病)建设的共同发展。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以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名义进行对外宣传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置的专科(病)诊疗中心由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评估,评估合格的予以保留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