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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关于印发《无锡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锡医保价采〔2023〕15号

2023.08.23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江阴市、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无锡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动态调整实施意见(试行)

为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72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和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78 号)和《无锡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实施意见(试行)》(锡医保价采〔2023〕9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价触发

根据《试行意见》规定,以年度为单位实施价格动态调整评估,仅在符合调价启动条件且不触及约束条件时,经上级医保部门同意,可以实施价格动态调整。年度调价总量、可用总量严格按照《试行意见》要求进行测算。

二、调价范围

项目范围:上级医保部门授权我市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范围:无锡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锡省属、军队医疗机构。

三、调价步骤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实行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为主的政府指导价形成机制。公立医疗机构按照项目调查要求,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提出调价建议,根据有效平均建议价格,经专家论证修正后制定调价方案,在可用总量范围内进行调整。

(一)项目调查

1.医疗保障部门通知。经评估触发调价的,市医保部门向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下发项目调查通知,在市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征求调价建议。因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对实行三类收费的三级医疗机构征求建议。确有必要的,可延伸扩展至部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上报调价建议。医疗机构根据调查通知要求上报调价建议,调价建议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人力资源消耗、技术难度、风险程度、调价重要程度排序、医院测算成本、建议价格等内容(具体见附件,但不限于附件内容)。

3.邻近城市项目价格调查。医疗保障部门对邻近城市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现行价格调查。邻近城市暂定南京、苏州和常州,确有必要的,可延伸扩展至省内、外其他城市。

(二)建议价格审核

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上报的项目建议价格进行审核,剔除不符合规则的无效报价,以下情形报价无效:

1.医疗机构在调查截止时间后上报调价建议的;

2.医疗机构调价建议中建议调价项目的信息不完整的;

3.医疗机构调价建议中上年度工作量数据与调价统计制度报告的数据不一致的;

4.建议价格涨幅超过100%的项目,且申报医疗机构不能同步提交详细的成本测算和经济性分析报告的;

5.某项目医疗机构建议价格≥该项目所有医疗机构平均建议价格1.5倍的;

6.医疗机构某一项目建议价格的涨价金额,超过该医疗机构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不含检查、检验收入)的1%,或超过本次调价可用总量的5%的;

7.所报项目上一轮已实施价格调整的;

8.群众集中投诉举报或媒体多次报道认为价格偏高、存在滥用的项目。

(三)测算医疗机构平均成本和平均建议价格

以各医疗机构上年度开展项目的工作量为权重,测算有效的项目平均成本和平均建议价格。

(四)调价项目分组赋分

1.按人力成本占比进行分组。为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以平均人力成本占平均成本超60%的项目划为备选A组,平均人力成本小于60%的项目划为备选B组。

2.按规则对备选项目进行赋分。根据项目总分高低,依次确定调价项目的先后顺序,赋分规则为:

(1)提出调价建议的医疗机构家数超过2家的,每多一家加1分,最多不超过15分。

(2)儿科专用项目、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四级手术项目、国家和省支持发展的重点学科和薄弱学科项目,每符合1项条件加3分。

(3)耗材集采直接涉及的手术项目,加3分。

(4)人大建议或政协提案涉及项目,每符合1项条件加5分。

(5)医保支付类别为甲类或乙类的项目,加1分。

(五)调价方案确定

1.拟调价格确定。综合考虑项目平均成本、医疗机构平均建议价格、邻近城市比价关系和历史调价幅度,确定拟调价格。各类医疗机构的拟调价格需保持原有的比价关系。

2.占用总量计算。根据上年度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工作量计算各项目涨价占用的调价总量。

3.调价项目筛选。在可用总量110%的范围内,按照项目分值排序优先选择备选A组项目,若可用总量供备选A组内所有项目使用后尚有剩余,可以按照项目分值排序供备选B组内的项目使用,直至用完。不同项目分值相同时,优先调整人力成本占比高的项目。

4.调价方案论证。市医保部门组织专家对筛选后的调价项目以及拟调价格进行论证,拟调项目可向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的项目适当倾斜。为确保价格调整后医疗服务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对于治疗功效、技术难度、项目成本相近的部分项目,可根据专家论证情况酌情同步纳入调价方案。

5.形成调价方案。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形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在可用总量限额内确定本年度拟调项目和拟调价格。

6.调价方案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使用调价总量超过当年度可用总量

(2)单一项目使用调价总量超过15%

(3)备选A组项目的数量或金额低于总量的60%

(4)存在群众反对调价意见强烈的项目

四、调价实施

调价方案确定后,经向省局履行重要事项报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正式执行。

附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建议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