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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1.27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实施意见》(青政﹝2020﹞36号),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健康青海行动——健康知识普及子行动,充分发挥专家智力和技术支持作用,为全省各族群众提供科学适用的健康科普知识,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决定组建青海省健康科普专家库。为加强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制定了《青海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做好健康知识普及相关工作。

 

 附件:青海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青海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实施意见》(青政〔2020〕36号),全面推进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充分发挥健康科普专家的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作用,建立一支专业水平高、知识结构合理的健康科普专家队伍,引导全省健康科普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和可持续发展,特组建青海省健康科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加强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规范使用、持续完善的原则建设和运行。专家库成员由全省健康科普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重点包括合理膳食、科学健身、烟草控制、毒品危害、心理健康、环境健康等重要健康影响因素干预,妇幼、儿童青少年、职业人群、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健康促进,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传染病及地方病等重大疾病防治等领域,同时兼顾其他专业领域。

 第三条  专家库服务于健康青海行动,是推进健康青海行动的重要支撑,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为研究制订健康知识普及战略、确定工作重点、开展科普工作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负责专家库成员遴选、管理与维护。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省健康教育所负责。专家库接受健康青海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三章  成员遴选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有良好的敬业和奉献精神。

 (二)原则上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掌握科普宣传技巧,热爱科普宣传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热心健康科普和传播工作,能够完成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健康科普工作任务。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有精力,能够胜任专家库工作。

 第六条  申报和入选专家库的程序:

 (一)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推荐专家库成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推荐候选人名单,申报人填写《青海省健康科普专家推荐表》。

 (二)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入选条件及推荐情况,对申报人进行评审遴选,提交健康青海行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对拟入库人员进行公示后,依结果确定专家库成员。

 (三)由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向专家库成员发放聘书。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官网、青海卫生与健康新媒体平台等向社会公布专家库成员名单。

 (四)在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推荐专家库成员的通知规定时限外推荐候选名单的,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并结合工作实际提交健康青海行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参与专家库工作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在提出专业意见前,有权获得工作内容的完整资料。

 (三)受邀参加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各类健康科普活动、政策座谈研讨等,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健康科普社会活动及媒体采访。

 (四)以专家库成员身份参加经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同意的公益性健康科普活动。

 (五)参与各项工作时,按照标准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六)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和本管理办法,在开展健康科普工作时坚持正确导向,不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导向相违背的言论,不发表不科学或有争议的观点和主张。

 (二)参与拟定健康知识普及相关工作计划、年度工作重点,向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工作建议。按要求参加专家库工作会议。

 (三)参加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健康科普活动。参与健康科普相关培训授课、教材编写,参与健康科普资源库材料的开发、编写、审核等工作。

 (四)协助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回应群众关切和卫生健康相关社会热点问题,根据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安排接受媒体采访,参加相关新闻发布活动。

 (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媒体组织的健康科普活动。相关单位对各类媒体开办的健康科普栏目和公益广告进行审核时,协助提供专家意见。

 (六)积极撰写本人专长领域健康科普文章,主动开展健康科普活动,每年年底前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健康科普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并附参加活动佐证材料、照片视频、发表的科普文章、开发的科普资料等。

 (七)自觉维护专家库名誉,以专家库成员名义开展各项活动时,须事先上报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不以专家库成员的名义参加商业性的活动。

 (八)承担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聘任期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对专家库成员资格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通过考核评估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

 第十条   每届聘任期内,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或调整专家库成员的建议,提交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发放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家库全体会议。不定期组织部分领域专家召开工作会议或参与相关健康科普工作。适时举办培训,提升专家库成员健康传播工作能力和媒介素养。

 第十二条  青海省健康教育所负责建立专家库成员工作电子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对健康科普专家参与健康科普活动情况及社会各方面对专家的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和核实,并及时反馈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专家本人和所属单位。

 第十三条  对履行专家库成员义务、积极开展健康科普工作表现突出的,适时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人选有异议,或专家库成员履职时发表的观点、言论存在争议时,由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裁定。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提出解聘建议,提交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发布解聘公告并收回聘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和本管理办法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累计3次未完成指派任务的,1年内未开展健康科普工作的。

 (三)在开展健康科普工作时,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传播错误信息,作出有失公正的结论,误导公众的。

 (四)未经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擅自以专家库成员名义开展任何工作的。

 (五)以专家库成员名义参加活动时,违反规定收受不合理报酬和礼品的。

 (六)有其他应予解聘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健康青海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