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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规〔2023〕4号

2023.12.06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

      因制定《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沪卫规〔2020〕14号)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已作出修改,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废止该文件,自2023年11月27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