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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关于部分试行期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5〕8号

2025.07.31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各市、区医保局、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部分试行期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部分试行期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部分试行期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转归,并制定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附件1)

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后项目价格按现有项目价格执行,项目价格有调整的按调整后价格执行。(附件2)

三、取消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取消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项目编码和价格不再执行。(附件3)。

四、相关管理要求

各医疗机构应积极做好试行期满转归项目政策落实,及时更新维护信息系统,规范诊疗行为,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修订兼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州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