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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医疗质控中心遴选主任委员单位的通知

2021.10.19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有关三级医院:

为做好医疗质控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控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京卫医〔2021〕82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对拟成立的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减重与代谢外科、互联网诊疗、国际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通过竞争方式遴选主任委员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主任委员单位的质控中心

1.北京市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

2.北京市减重与代谢外科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

3.北京市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

4.北京市国际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

二、申报主任委员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 具备三级医院资质;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强,在北京市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北京市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等;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设施,并配备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报告书写、经费管理等任务;

(五)有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团队,开展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并进行工作效果评价;

(六)申请专业科室近三年在核心期刊发表医学专业论文不少于10篇(含10篇);

(七)申请专业科室五年内未发生一级且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八)在同等条件下,申请专业学科带头人在相关学会、协会等专业委员会任主委或副主委者优先;

(九)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职业道德高尚,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有开展质控中心工作的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2.熟悉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评价技能;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三、遴选方式

(一)相关单位自行申报;

(二)市卫生健康委组建评估专家组,对申请市级质控中心的单位进行审核和评估。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由本专业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

(三)专家组评估可采取材料评估、陈述评估和现场评估等方式进行,获得总分第一名的申请单位任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四、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报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本单位相应专业概况;

2.申报医院科室在国内和本市的优势所在,科室人员配置情况,以及拟担任质控中心负责人的资质条件,包括在相关学会、协会等专业委员会的任职情况等;

3.申报医院及相应科室质量管理组织领导机构,以及医院提供质控中心办公用房、专兼职办公人员的承诺书等;

4.近三年本单位相应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三)拟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拟开展全市相应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设想,有承担北京市相应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工作后的工作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

(五)质控中心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六)拟承担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对此项工作的承诺。

五、申报截止和评估日期

申报日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具体评估时间另行通知。

六、其他要求

1.申报医院相应科室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

2.申报书应有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3.拟任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的中心主任需要对质控中心的建设、职能、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等情况进行综合陈述;

4.申报材料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医院留存一份,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一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

(联系人:王若蛟、刘宇家;联系电话:83970605、839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