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和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确保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施平台采购
(一)挂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及时按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中选价格进行挂网。非中选口腔种植体系统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
(二)使用。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集采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采购。原则上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比例为1:1)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
(四)价格。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
二、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压实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开展配送的规定,并协调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三、及时开展基金预付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9号)规定,在不超过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医保结算额度的前提下,由定点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在三方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由医保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执行过半后预付剩余部分的货款。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与医疗机构进行基金预付款的清算,确保基金安全。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后的超量部分,医疗机构应在产品交货验收合格30天内支付货款。
其他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协议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采购耗材的次月底。
四、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采中选产品系统,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系统。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积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五、强化中选产品采购和供应监测
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对中选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监测,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
各地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集采结果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细化落实各项工作,确保中选结果平稳有序落地实施,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沟通,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六、其他
本次口腔种植体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全省统一执行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以及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相关文件执行。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执行新的政策要求。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