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健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卫健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卫健局,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南宁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第一时间对照《自治区集采平台导出各医疗机构待确认订单数据》(附件2-1,2-2)开展自查清欠工作,确保及时完成结算。请于2021年8月31日前对2020年6月1日起发生的待支付订单进行批量确认或拒绝,并于每周二(8月10日、17日、24日、31日,9月7日)前填写《南宁市线上结算工作专项清欠工作情况表》(附件3)。市直医疗机构报送情况表至南宁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邮箱:nnsybjyyk@163.com。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机构报送至所在辖区医保部门。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牵头整改责任,加强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带量采购药品线上结算的督导,确保按时按量完成清欠工作,并按5个时间截点汇总辖区相关医疗机构《南宁市线上结算工作专项清欠工作情况表》(附件3),于每周三前(8月11日、18日、25日,9月1日、9月8日)报送至我局医药科邮箱:nnsybjyyk@163.com。我局将适时对拖欠带量采购药款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医疗机构落实采购结算主体责任,将带量采购相关情况纳入医院年度考核和院长年终考核内容中。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6日
(联系人:蔡超、雷玉婵;联系电话:0771-5575882)
相关文件:
发56号-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 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