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提升群众就医体验,切实减轻患者交纳预交金负担,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军队主办的医疗机构按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预交金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期间,按照医疗机构要求预先缴纳的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资金。包括门诊预交金和住院预交金。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预交金管理制度,规范预交金收取、费用结算等办理流程,切实减轻患者交纳预交金负担。
第二章门诊预交金管理
第五条门诊预交金指患者在门急诊就诊前尚未确定具体医疗服务内容时(如未开具医嘱)就预先存入医疗机构账户的资金,且没有开具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六条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原则上医疗机构要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对急诊、急诊留观、门诊手术、急诊手术等情形,以及老年人等确有门急诊预交资金需求的群体,在患者自愿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保留门诊预交金,并向属地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医疗机构需通过官网、就医小程序、电子屏等公示备案内容。
第七条清退存量门诊预交金。医疗机构要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门诊预交金的清算和退款。医疗机构要全面清查门诊预交金账户,梳理存量预交金规模、缴纳途径及患者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清退台账,通过公众号、多媒体、公告栏、短信等多种渠道告知患者清退措施与流程,并提供咨询电话。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存量门诊预交金退费受理、审核、确认、退款等全流程监管,做好风险管控,严肃财经纪律,防止退费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
第八条无法及时清退门诊预交金处理。确因患者信息不明、联系方式变更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清退的预交金,要做好风险排查,防范医患纠纷。要做好台账管理,详细记录患者基本信息、账户余额等,并向属地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备案。
从2025年起,公立医疗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将无法清退且超过3年的门诊预交金,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后续如涉及已上缴财政部门的门诊预交金确需退回患者的,各医疗机构按规定妥善处理与患者的清退事宜,先行垫付清退资金,再由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将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医疗机构资金清算。申请总额应在医疗机构实际上缴财政部门的门诊预交金总规模内。
第九条不属于门诊预交金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门诊预约挂号时,患者预交的诊查费;口腔正畸、血液透析、康复理疗、中医治疗、化疗、放疗、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按照疗程或阶段进行多次检查或治疗,患者一次性预交的资金;单位或团体为个人体检预交的资金;实施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急诊手术前,患者在门诊检查时预交的资金;门诊特殊疾病等在门诊治疗按照住院政策报销的情形,患者预交的资金。
第三章住院预交金管理
第十条住院预交金指住院患者预先存入医院账户的资金,用于支付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要按照“简单易行、医患双方便于理解”的原则确定住院病种目录。制定住院病种目录可参照病区、医疗科室或DRG分组方案、DIP病种目录、疾病分类代码和手术分类代码等确定。
第十二条降低住院预交金额度。医疗机构要按照确定的住院病种目录和住院患者参保类型,结合既往三年历史数据测算各病种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一院一测算,按“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合理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医保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降至同病种同保障类别个人自付平均水平。自2025年6月30日起,原则上医疗机构收取的住院预交金额度不得高于本实施细则印发前的标准。并将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动态调整住院预交金额度。医疗机构要加强住院预交金额度动态评估和调整,定期监测病种费用数据,费用或者医保报销比例发生较大变化时,适时进行调整。医疗机构要提升住院预交金测算精准度,确保同一区域内同级别同类型医疗机构同病种同保障类别收取的住院预交金额度相差不宜过大。
第十四条住院患者参保类型划分。原则上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自费患者等。对于全公费、商业医疗保险、异地基本医保非实时结算患者,可归为自费患者类型。
第十五条医联体住院预交金额度确定。对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形式的医联体,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是否统一住院预交金额度。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执行不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或医保支付费率的,可分别测算住院预交金额度。
第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预交金额度确定。对于实行集中核算或无自主测算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由当地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算后,制定本地区的住院预交金额度。
第十七条住院预交金可一次收取或者分多次收取。入院时诊断明确的患者,在病种不变的情况下,原则上多次收取总额不能超过入院时诊断病种的住院预交金额度。特殊情况可参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入院时无法确定医保身份的患者以及存在第三方纠纷的患者,在与患者充分沟通后,可按自费患者标准收取住院预交金;
(二)对于病情复杂、诊断不明确的患者,可参照相似病种收取预交金,或按诊疗过程分阶段、梯次多次收取至住院预交金额度;
(三)对于住院期间因病情发展导致病种发生变化的患者,且住院预交金额度增加的,可分阶段补收至新发病种的住院预交金额度,并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住院预交金公示。医疗机构要对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标准及流程分类(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和自费患者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病种、住院预交金额度等。公示的常见病种应包括本院上一年度住院费用前50%或住院人次前50%的住院病种。对于未公示的病种,可参照已公示病种类似情形,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收取,并做好相应解释说明。
第四章住院费用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提高住院费用结算效率。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推进“诊间结算”、“一次就诊一次付费”等便民措施,不断优化住院预交金交纳、住院费用结算等内部工作流程,及时办理出院患者费用结算。原则上,应在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费用结算,逐步实现24小时内结算。
第二十条加强内部信息化改造。通过移动结算设备、APP、小程序等渠道推行“一站式结算”、“床旁结算”“线上结算”等便民措施,实现病区内或线上办理入院登记、医保登记、支付、查询、结算等功能。同时,要保留窗口服务,满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住院费用结算需求。
第二十一条推进多元信用就医模式。要注重健康扶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对已出台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先诊疗后付费”相关政策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做好就诊患者的身份识别和个性化管理服务,确保按要求落实现有政策。对于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范围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个人就医记录、费用结算、履约情况等方面设置评价指标,建立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征信体系等信用工具,逐步探索面向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就诊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信用就医结算方式,切实减轻患者就医时的预交资金压力。
第二十二条提升医保基金支撑保障水平。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快实施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支持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医保预付金管理办法,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压力。加快推进医保移动支付。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效率,缩短医保基金结算时间。通过医药集中带量采购,降低医疗机构药耗成本。推动建立健全参保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规范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调度监管,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工作落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优化氛围,凝聚共识。要强化舆情监测预警,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舆情,制定完善应对预案,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费用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欠费追缴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同时,要建立容错机制,对偶发性未及时结算的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