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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6周岁及以下儿童部分县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石医保字〔2022〕13号

2022.04.20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医保字〔2022〕1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6周岁及以下儿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冀医保字〔2022〕5号)精神,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决定对6周岁及以下儿童部分县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在6周岁及以下儿童中,一般检查治疗类项目32项和临床各系统诊疗类项目49项价格加收不超过30%,经血管介入诊疗类项目22项价格加收不超过10%(详见附件)。公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本通知中的县级价格下浮20%执行;县域内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县(市、区)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二、医保支付
调整后医疗服务项目按原医保类别管理,以项目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指导价格收费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医保、卫健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专门针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政策落地实施。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全院临床科室集中培训学习调整价格的诊疗项目,做到临床医务人员深入掌握相关政策。
(二)提升服务质量。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在临床工作中,医护人员要进一步提升诊疗、手术、护理等医疗服务质量,增强人文关怀,提高患者满意度。
(三)做好监测评估。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掌握调整价格后医疗服务质量状况,加强患者及职工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和医务人员对价格调整运行的感受。加强对医疗质量指标的监测,包括门诊量、住院量、手术量、治疗效果、药品、卫生材料占比、负性事件发生率等,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做好医药费用变化分析,有效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督导考核。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0日起执行,医疗机构贯彻执行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