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与吉林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简称省平台)项目建设是落实“数字吉林”建设和我省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工程。2018年启动建设,是为构建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服务体系、实现居民健康信息共享、开展医疗业务协同的基础平台,是全省医疗行业信息资源汇集整合、共享交换、标准化互联互通的基本载体。2020年完成省平台一期工程,实现了省部属医疗机构和省统筹建设的业务系统的对接。按照省平台推进工作进度要求,今年4月启动了省平台二期工程,重点完成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省平台实现数据对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1.数据采集。按项目建设要求,选取全省信息化建设较好的66家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完成与省平台对接,实现有关数据采集共享(对接方式及数据采集范围见附件2)。
2.网络建设。自5月6日,各医疗机构依托远程诊疗专网开展与省平台对接。无远程诊疗专网的医疗机构需在5月30日前完成网络接入工作。在6月30日前实现所有指定医疗机构与省平台对接。
二、责任及分工
(一)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负责项目建设,沟通协调项目承建单位,统筹推进对接工作,定期向省卫生健康委汇报项目进展。
(二)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监督责任,及时督促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完成与省平台对接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与省平台对接工作要求,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按时完成对接任务,在保障信息数据安全可靠、高质有效的前提下,实现数据采集和共享。
三、工作要求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与省平台对接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的对接工作组,明确对接工作负责人,按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详细的对接工作方案,倒排工期,保障完成与省平台对接及数据上传工作。
请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填写《对接工作回执》(见附件3),于2021年5月1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报送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处 相东飞 88906388
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 王士龙 13844890765 王秋月 15568811110
回执报送邮箱:yujiabin@run-warm.com
附件:
1.医疗机构对接名单
2.吉林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医疗机构数据对接技术方案
3.对接工作回执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
附件2:
吉林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医疗机构数据对接技术方案
为确保吉林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与医疗机构数据对接工作顺利有序高质量开展,实现全省卫生健康行业数据汇聚和共享交换,制定如下数据对接技术方案:
一、网络要求
省平台部署在吉林祥云,医疗机构需与吉林祥云网络联通(远程医疗网或电子政务外网)。
二、对接方式
与省平台对接现有两种方式:一是接口对接,即由医疗机构自行对系统接口改造实现数据对接;二是数据采集,即由医疗机构提供数据库只读权限用户实现数据对接。具体内容如下:
1.接口对接
通过下发省平台数据采集标准,各医疗机构按照数据采集标准进行接口改造实现与省平台对接。接口改造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2.数据采集
通过省平台部署在吉林祥云的数据采集软件进行数据采集,所需软硬件由吉林祥云无偿提供,医疗机构无任何数据采集、转换等实施费用。医疗机构需为省平台创建一个数据库用户并赋予业务系统正式库或备份库只读权限(包括HIS、LIS、PACS、EMR、病案、手麻等数据),同时提供相关数据库表结构说明文档。
三、数据采集范围
依据国家《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WS/T 500-2016)、《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WS/T 483-2016)、《区域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方案(2017年版)》《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方案(2017年版)》《卫生信息共享文档编制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数据上报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上报数据统计分析指标集(试行)的通知》等文件,制定省平台卫生行业数据采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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