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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2021.10.15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15号),自2021年10月14日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2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行政权力事项

(一)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二)互联网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范围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委托方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及互联网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发现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及互联网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制止和纠正。

(三)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及互联网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违法案件依法立案、调查取证、采取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

(四)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罚款由本级罚款收缴机构负责收缴。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长期有效。法律法规规章或委托方的上级机关对委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