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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四川省2020年新增和修订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8号

2021.02.25
四川省医保局

各市(州)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经医院申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程序,现就我省2020年新增和修订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新增19项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2项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

二、我省非营利性藏医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藏医科在提供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时均应按本通知附件的价格项目实施。

三、各地医保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院等级和经济状况,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等,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和修订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试行价格。

四、各地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要指导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做好新增和修订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实施,并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新增和修订的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间,出现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诉纠纷较多等情况,各地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应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报告。

六、附件所列新增和修订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1年3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原申报医疗机构报送项目试行期执行情况、运行成本等资料,经省医保局审核评估后正式发布。

七、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2020年新增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

      2.四川省2020年修订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