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公开征求《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个人先自付比例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待遇保障水平,推动我市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汕医保规字〔2022〕8号)、《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医保〔2023〕95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草拟了《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个人先自付比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书面意见请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7日至12月15日
联系方式:0660-3600603、3600606(传真)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28号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102室)
邮箱:swylbzdy@163.com
邮编:516600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7日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
个人先自付比例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侨管理区卫生与教育健康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汕医保规字〔2022〕8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个人先自付比例,提高参保人待遇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5%,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15%,乙类医用耗材按耗材单价设置先自付比例,其中单价在1000元(含)以下的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15%,单价在1000元(不含)以上3000元(含)以下的调整为20%,单价在3000元(不含)以上的调整为30%。
二、符合支付标准的人工耳蜗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15%。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