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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粤卫规〔2021〕7号

2021.11.10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粤卫规〔20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职业病防治院,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更好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我委制订了《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通过,现将《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要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46号)精神,做好职业病诊断机构免收职业病诊断费用的政策要求和落实职业病诊断机构工作经费保障,进一步提升我省职业病诊断服务能力;要落实地市属地责任,加大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技术指导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查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健康中国、健康广东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维护人民群众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