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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深化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借鉴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进一步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5.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区)医改领导小组,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借鉴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 进一步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借鉴推广


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 进一步深化


“三医联动”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广三明医改经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办〔2019〕2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和全面开展县域综合医改,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完善医改领导体制和组织推进机制。


1.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自治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市、县(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明确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统一分管医疗、医保、医药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全区建立抓医改工作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推进机制。(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负责)


2.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康宁夏行动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9〕36号)和《健康宁夏建设考核办法》要求,按照自治区健康宁夏行动启动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明确具体推进工作措施,确保健康中国行动目标任务和《“健康宁夏2030”发展规划》相关指标落到实处。(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落实)


3.积极支持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和县域综合医改,落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责任。从2020年起,各级政府确保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财政直接补助占医院总支出比例不低于15%。加大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对经审计部门锁定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视债务成因及责任主体,分年度逐步化解。(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宁夏银保监局及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改革力度。


4.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11号)要求,落实好25种药品的集中采购和使用任务,并试行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加快医药采购平台整合升级建设,探索实现药品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改革。(自治区医保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级医疗机构配合落实)


5.出台《宁夏落实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方案》(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负责)。2020年9月底前,自治区探索开展或参加省区联盟药品、耗材带量、带预算采购工作。(自治区医保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级医疗机构配合落实)


6.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国家组织带量集中采购及省际联盟采购的基础上,鼓励探索通过县域医共体、区域医联体、医院联盟等方式对临床使用药品、医用耗材通过谈判议价,实行二次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挤压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虚高”空间。(自治区各医疗集团、医共体、医联体、医院联盟负责,各级医疗机构配合落实)


(三)严格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药品耗材使用监管。


7.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54号)及考评细则,对全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自治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相关医疗机构配合落实)


8.出台《宁夏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评价工作方案》,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内部运营管理,推进公立医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区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加入全国医院满意度监测平台,建立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满意度管理制度。力争2020年底80%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自治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及各相关医疗机构配合落实)


9.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要求,出台《宁夏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明确高值医用耗材重点治理清单和改革措施,并确保年度取得阶段性成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牵头,自治区药监局、财政厅及各级医疗机构配合落实)


10.制定《宁夏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并公布施行,力争2020年底在全区全面建立重点药品监控机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医保局、药监局及各级医疗机构配合落实)


11.落实国家《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推动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医用耗材管理,调整优化用药目录,促进合理用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医保局、药监局、各级医疗机构配合落实)


(四)建立及时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机制。


12.制定《宁夏调整优化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试点方案》,2020年、2021年全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分别达到30%、35%以上,其中三甲医院分别达到25%、30%以上。建立全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及变化情况监测机制,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监测结果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牵头,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共同负责,各市、县<区>医改领导小组落实)


13.统筹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改革任务,进一步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通过腾笼换鸟的方式,及时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价格,支持公立医院和县域综合改革。在全区开展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联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各市、县<区>医改领导小组落实)


14.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按照设置启动条件、确定调价空间、遴选调价项目、合理调整价格、医保支付衔接、财政专项补助、跟踪考评问责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每年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自治区、地级市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分别牵头负责,自治区、地级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及公立医院落实)


15.加强对各市、县(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指导,加大对调整工作滞后单位的督促力度。2020年—2022年,自治区每年至少对各地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进行一次评估,并建立向社会公开及通报机制,建立促进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运行新机制。(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牵头,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共同负责,各市、县<区>政府及各级公立医院落实)


(五)加快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16.全面总结全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及时跟进国家政策,出台《宁夏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2020年5月底前,全区各级公立医院完成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以及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办法,积极探索以医疗服务收入为基数,核定公立医院薪酬总量,实行医院领导班子年薪制和医院全员职工目标年薪制、年薪考评工分制,医务人员薪酬水平不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医院不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鼓励各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立符合医疗健康集团实体化运行的薪酬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共同负责,各市、县<区>政府及各级公立医院落实)


17.认真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全区各级公立医院要利用好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增加的医院可支配收入,积极推进公立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力争2020年底全区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调控在35%-50%,全面落实同工同酬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主动为群众服务的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全区基层卫生机构和疾控、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要全面落实“公益一类予以保障,收入分配按照公益二类管理和运行”的要求,激发基层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内生活力,最大发挥“预防疾病”效益,促进以“治疗疾病”向“健康管理”转变,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建立全区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及变化情况监测机制,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监测结果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牵头,自治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共同负责,各市、县<区>政府及各级公立医院落实)


(六)创新医保支付管理推动“三医联动”改革。


18.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争取国家技术支持,在自治区人民医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在中卫市、固原市开展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在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区域紧密型医联体推行医保基金“总额包干、绩效监管、结余留用”的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发挥医保基金最大效益。(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共同负责,各市、县<区>政府及各级公立医院落实)


19.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县域医共体、区域医联体及各医疗机构之间的集体协商机制。按照“基本医疗有保障、医保基金可运行、财政负担不增加、医院运行可持续、三医联动有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按病种付费、总额包干等支付标准。(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共同负责,各市、县<区>政府及各级公立医院落实)


20.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9号)要求,建立医保基金调剂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县域综合医改深入推进。(自治区医保局负责,各市、县<区>政府及各级公立医院落实)


(七)构建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1.在全面总结平罗、盐池、彭阳等县(区)县域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宁夏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实施方案(2020年—2022年)》。在13个县(市)全面建设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在9个市辖区全面建设区域紧密型医联体,力争2021年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在全区基本建立具有宁夏特色的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新体系。(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牵头,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落实)


22.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69号)要求,加快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力争到2022年底完成1个综合类和创伤、癌症等6个专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宁夏医科大学、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创建医疗机构落实)


23.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县域医疗健康集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在县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资格、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和身份、经费渠道、工作职责、优惠政策、原有名称“七不变”的前提下,组建县域医疗健康集团(总院),不纳入编制机构管理,医疗健康集团(总院)院长为集团法定代表人,实行人员、资金、业务、信息、药械“五统一”管理,形成集管理、服务、发展、利益、责任“五位一体”的紧密型医共体,推进医防融合,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从根本上预防群众“不得病、少得病”,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病不方便”问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自治区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保局配合,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落实)


24.出台《关于推进县域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建设实行医保基金总额包干支付的实施意见》,按照“总额包干、绩效监管、结余留用”原则,发挥医保基金推动“三医联动”改革的杠杆作用,引导医疗健康集团(总院)合理诊疗,主动做好城乡居民全生命周期的预防保健和健康管理服务。(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市、县<区>政府及各级公立医院落实)


25.出台《宁夏建立医防融合机制做实慢性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实施方案》,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强化基层医防融合,积极采取“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有效方式,做细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医保局配合,各市、县<区>政府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26.出台相关政策,全面加快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乡村医生岗位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乡村医生岗位生活待遇,推动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政策。力争2020年底前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27.出台《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坚持中西医并重,着力破除阻碍我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中医医院牵头建设县乡村紧密型中医药服务共同体。落实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服务价格支付政策。加快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力争到2022年,全区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全部设置标准化中医馆,至少配备1名中医医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医保局配合,各市、县<区>政府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28.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建设,各县域医共体和区域医联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完善信息化标准规范,依托现有信息化基础,建设完善县乡村一体化城乡居民医疗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县、乡、村(社区)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医疗保险、签约服务、分级诊疗、健康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以信息化助力医疗健康集团“五统一”管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区域共认”服务模式,让“信息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力争2021年全区各县域医共体和区域医联体全面实现“互联网+分级诊疗”远程服务模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医保局配合,各市、县<区>政府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二、保障措施


(一)做好医改经验宣传。在全区举办学习宣传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培训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广三明医改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的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深化我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牵头负责,各市、县<区>医改领导小组落实)


(二)建立医改帮扶机制。按照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与福建省三明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的《三明市对口帮扶指导宁夏深化综合医改合作协议》,聘请三明市医改专家团队定期指导我区各市、县(区)及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深化推进“三医联动”改革。(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负责,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三)落实医改任务责任。按照国家建立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评估和调整机制有关要求,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我区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主要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要求,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改革政策和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任务责任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医改任务圆满完成。(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落实)


(四)实施医改绩效评估。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推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制定落实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主要任务工作评价方案,对各市、县(区)学习推广经验主要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建立推进工作通报机制,对医改工作滞后或推进不力的,报请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追究责任。(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负责,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县<区>党委、政府配合落实)




附件: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改主要经验


附件


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改主要经验


一、建立高效有力的医改领导体制和组织推进机制


福建省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一副组长,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统一分管医疗、医保、医药工作,将医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带动各市县形成了强有力的推进机制。三明市全部落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责任,化解符合规定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2018年三明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财政直接补助收入占总支出的比例为17.1%。


二、深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


三明市按照腾笼换鸟的思路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实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将腾出的空间在确保群众受益的基础上,重点用于及时相应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医院收入结构,建立公益性运行新机制。2018年三明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达到42%。福建省全面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并及时相应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福建省医药电子结算中心实现医保基金对医药企业的直接支付和结算。


三、创新薪酬分配激励机制


三明市以医疗服务收入为基数核定公立医院薪酬总量,实行院长年薪制和全员目标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医务人员薪酬水平不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2018年三明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为46.5%。福建省全面推行院长目标年薪制,院长年薪由财政承担,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收入增长、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等因素,每年适当增加公立医院薪酬总量。


四、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三明市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严格医疗机构用药管理,规范公立医院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对医院运行、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增长、抗菌药物和辅助用药使用等进行监控,对不合理用药等行为加大通报和公开力度。福建省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院长目标年薪制考核、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等有效衔接,加大考核结果统筹应用力度。


五、改革完善医保基金管理


三明市在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中医和西医治疗同病同支付标准。福建省探索建立职工医保基金省级统筹调剂机制,合理均衡地区负担。推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全省各统筹区病种数均超过230个。


六、上下联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三明市在每个县(市)组建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人头对医共体总额付费,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基层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慢性病管理,引导上级医院主动帮扶家庭医生和乡村医生等提高服务水平。福建省以医保总额付费为纽带,在全省半数以上县(市)组建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