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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关于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 第27号

2021.06.01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 第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经2021年第4次局务会研究同意,对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9日印发的《关于明确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通知》(藏食药监〔2017〕173号)(以下简称《通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运输配送能力应当与药品经营规模和药品特性相适应。应配备14辆以上自有密闭式药品运输车辆和2台以上具有独立制冷系统的自有冷藏车及相应的冷链运输设备,每台运输车辆应配备车载定位设备”,修改为“运输配送能力应当与药品经营规模和药品特性相适应。应配备与企业药品经营规模和药品特性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配备车载定位设备”。
  二、除上述公告内容外,其余药品现代物流条件仍按原《通知》要求执行。
  三、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