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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闽医保〔2020〕91号

2021.01.05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各试点医院,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我省试点医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政策实施情况,为解决实施过程中部分DRG组收费标准不合理偏差等问题,更好地保障住院患者医疗权益,体现试点医院疾病诊治的复杂程度和资源消耗差异,提高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调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DRG组收费标准
  调整神经调控手术等133个DRG组的收费标准,其中上调58个DRG组收费标准,下调57个DRG组收费标准,理顺18个DRG组组内收费标准。人工髋关节和人工膝关节组件纳入初次大关节置换术等5个DRG组收费标准内,不再另行收费。(详见附件1、2)。将日间手术收费标准调整为按该DRG组的收费标准二执行。按规定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也适用于转科前后实际使用的DRG组。
  二、新增DRG组收费标准
  新增心脏移植、经导管的大动脉介入治疗(除外收费支架)、心功能不全的除颤及再同步化治疗(除外收费心脏起搏器、除颤器)、快速性心律失常的起搏及除颤治疗(除外收费除颤器)、重大乳房整形修复手术等5个DRG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三、调整部分DRG组支付政策
  恶性肿瘤化疗组、恶性肿瘤综合治疗组使用拉帕替尼、氟维司群等标准费用调整为医保不予支付,该DRG组其他费用仍按统一的支付比例支付。重大乳房整形修复手术组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医保不予支付。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医保〔2019〕117号)附件4规定医保不予支付的药品国家医保局调整其医保属性,则恶性肿瘤化疗组、恶性肿瘤综合治疗组、恶性血液病免疫治疗组使用相关品种的标准费用的医保支付自动调整。
  四、做好信息系统对接
  各试点医院要加强收付费改革的信息化支撑,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扩大病种临床路径管理的覆盖面并纳入信息化管理,不断完善DRG收付费管理,做好与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对接工作,按要求上传相关病案信息,不断提升DRG收付费改革的成效。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调整内容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确保本辖区参保患者在DRG试点医院顺利结算。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5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试点医院部分DRG分组收费标准调整表
  2. 试点医院部分化疗组和放化疗组及恶性血液靶向治疗组收费标准调整表
  3. 新增DRG分组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