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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2021.09.23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4日,我局通过门户网站就《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期间,我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收到反馈意见共10条,其中采纳8条,不采纳2条。经研究,对意见内容采纳情况公示如下,特此说明。

序号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采纳情况说明
1

建议调整评估细则施行时间:考虑到省“智慧医保”系统将于年底开发完成,为便于医保政策与业务系统无缝衔接,避免重复修改业务模块,建议评估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采纳系统改造需要。
2建议医疗机构申请条件中区分“一般医疗机构”与“盲人医疗按摩所”。采纳

便于全省基本统一。

《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医疗机构申请条件中未区分“一般医疗机构”与“盲人医疗按摩所”。考虑到“盲人医疗按摩所”与“一般医疗机构”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盲人医疗按摩所”只有盲人医疗按摩师而无执业医师,存在特殊性,建议申请条件中予以区分,同时申请书与评估表也应作相应调整。参照2021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省、市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申请通告,建议增加“盲人医疗按摩所”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配备持有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张(含)以上;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中,“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分标准表”修改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

采纳名称更加规范。
4

《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中,“医疗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修改为“医疗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签约前准备工作的”。

采纳表达更加规范。
5

《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评估指标第6点中,“经营品质缺失一例的,扣2分”修改为“经营品种缺失一例的,扣2分”。

采纳错别字更正。
6

《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与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相应条款(第十七条)存在不一致,建议增加“评估指标由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结合本地经办管理服务需要,另行制定”。

采纳

给地市有调整的空间。

7

建议修改部分文字描述。1.《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中,“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分标准表”修改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2.《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中,“医疗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修改为“医疗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签约前准备工作的”。3.《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中,“300米内有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修改为“500米内有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增加一栏“1000米内有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数量)”。4.《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评估指标第6点中,“经营品质缺失一例的,扣2分”修改为“经营品种缺失一例的,扣2分”。

采纳

表述更规范;空间布局更合理;错别字更正。

8

建议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中增加“护理中心”。

不采纳

护理院含护理中心。

《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五点规定,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的范围明确包括了护理院,但未提及护理中心。

护理院是指由医护人员组成,在一定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和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护理中心是独立设置的为失能、失智或长期卧床人员提供以日常照顾为主,辅以简单医疗措施,提高患者生存质量为基本功能的专业医疗机构。护理中心不含医院内设的护理单元,也不包括按照护理院、护理站标准设置的护理机构。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护理机构,于2019年制订了《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及管理规范,要求护理中心功能定位以贴近社区、服务家庭为主,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申请举办护理中心的,可优先设置审批。

为考虑老龄化发展需要,方便老年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医疗服务,建议在《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可申请医保定点机构范围中加入“护理中心”。

9

1、“评估细则”名称不合适。“评估”只是“定点确定”的一个环节,建议改成实施细则、操作细则、操作规程。2、第三条:建议明确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如省级(或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政策,市级(做实市级统筹区)经办机构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区县市级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提供服务……。第三条、第四条可合并。3、第四条:建议明确市本级是否包括市辖区,全部分散确定,还是适当集中确定。4、第七条:(三)中建议明确镇街道卫生院下属卫生服务站为绿色通道。按摩属于保健性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在医保支付范围,建议删除“(七)盲人医疗按摩所;”。5、第十条:“(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建议“至少3个月”改成“满3个月及以上”,计算截止日应明确为到公告正式受理起始日前1日。(二)与(六)有内容有重复,容易有歧义,建议改为“人员配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且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并加入医师社保、医保参保要求。(五)中建议加入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另外,建议对“经营场所”明确具体要求,是否独立场所、独立面积、独立门牌号……。院中院、店中店,应明确除外。6、第十一条:“未满3年”“未满1年”“未满五年”建议计算的截止日期明确为公告受理起始日前1日。(五)中除了自愿退出而解除/不续签协议外,其他都属于“违法违规”。(六)(七)“严重”两字,在操作过程中存在歧义,建议直接改为“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或明确“严重”的具体情形。(七)、(八)两条中的“实际控制人”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界定,建议改为“投资人”或删除。建议“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改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七)中应明确是否仅限该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违规行为、还是其【名下】定点机构的违规行为。7、第十六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疗机构,一经核实,取消本次申请,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此条与第十一条(四)规定的“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不一致。8、第十九条:受理申请是一个期间,应从受理截止次日起算。

不采纳

根据令2、令3制定的细则;第三条、第四条不合并更清晰;市县区职责已在评估中明确;盲人按摩所来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时,本身具有定点医疗机构资质;“至少3个月”与“满3个月及以上”意义相同;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评估医生资质的内容;“实际控制人”是按照令2的要求表述;第十六条与第十一条(四)的情况是不相同的;受理申请相关在文件中已体现。

10

《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中,“300米内有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修改为“500米内有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增加一栏“1000米内有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数量)”。

采纳

空间布局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