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黑龙江】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和发展的通知-黑卫基层函〔2022〕50号

2022.05.19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发展研究中心:

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有利于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有利于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7〕32号)、《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要求,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短期内将本县(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组织等框架搭建起来,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成县域内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框架建设

所谓的框架建设就是在组织管理、机构建设、人员统筹等方面完成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各项要求,使各县(市)至少有一个完整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组织体系,不论是县(市)医院还是县(市)中医院,每个医院带动几个乡(镇)卫生院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实际确定,通过制定完善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运行和管理制度框架,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发展。

二、加快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机构建设

(一)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县(市)级医院业务科室。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要在乡(镇)卫生院内建设县级医院门诊部或内科、外科、中医科等业务科室,依靠县(市)级医院龙头科室的作用,向乡(镇)卫生院延伸业务。如:在乡(镇)卫生院设立县(市)医院门诊部(以下简称门诊部)。门诊部的主要负责人及骨干由县(市)医院人员派驻,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补充。

(二)县(市)级医疗机构门诊部业务标准。门诊部内的药品使用、收费标准及报销比例完全按照县(市)级医疗机构内部科室的标准进行用药、收费和医保报销。同时,所有开具的处方、药品及有效医疗文件等须由县(市)级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或在其指导下由具备资格的乡(镇)卫生技术人员操作完成。药品由县(市)级医疗机构独立配送,处方、病例通过HIS系统实时传输。并实现同工同酬人员利益共享。农村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医,既可选择县(市)级医疗机构的门诊部又可以选择原来的乡(镇)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就医仍然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用药、收费标准、报销标准执行,两者互不干涉、互不影响。农村居民就医前,乡(镇)卫生院内部导诊一定要让农村居民了解不同机构不同的就医报销政策,由群众自愿选择。

三、增强医保支付激励约束作用推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发展

各统筹区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黑龙江省“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黑政办规〔2021〕46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协商谈判机制。探索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施打包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引导其更加注重疾病预防、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推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推进有条件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参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

四、时限要求

(一)抓紧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基础框架。在未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县(市),要求于今年5月31日前建立起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运行各项制度级结构框架。

(二)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科室建设。在已经完成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基础框架建设的县(市)要全面推进门诊部或科室建设,并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

联 系 人:钱思远

联系电话:85971129 18846926647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