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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重新公布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医保发〔2021〕6号

2021.09.23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局属各单位:

《关于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7〕797号)文件已到期。根据《关于重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0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付费的内涵

按病种付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临床诊疗路径接受规范诊疗,到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疗机构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付费。

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收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具体病种和实施范围

本次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共74个(详见附件1),其中,西医病种69个,中医优势病种5个。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施按病种付费的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

三、病种付费标准

按病种付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附件所列病种结算标准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10%。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关于重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0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价格标准。

四、结算及管理

(一)附件中涉及的病种,结算标准以内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分别承担。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分别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职工医保按规定的结算标准(或按协议谈判支付限额)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病种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建国前老工人负担5%;二级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5%,建国前老工人负担2%,其余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大额医疗费用救助金)负担。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包含二级)个人先自负15%后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按病种付费实行定额付费,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支付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医疗保健人员在按病种支付标准基础上,按有关规定适当增加床位费补助,纳入按病种支付结算额度。

(四)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仍按有关规定据实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明细,结算票据打印等按规定执行。

五、退出机制

(一)医疗机构应将符合规定的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参保人员以病种付费方式住院后,医疗机构发现不符合按病种付费管理的,应由治疗科室填写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退出按病种付费结算申请表》(见附件2),报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审批同意,同时传市或县(区)经办机构备案。市或县(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二)医疗机构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退出按病种付费管理的病例数量,不能超过按病种付费收入院人数的 5%。退出病例数超过规定的,其超过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支付(包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支付金额,病人多支付的金额由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扣付)。退出病例以结算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扣付时取排序列后的病例。

六、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制订本院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付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与患者签订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

(二)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病例,除按本通知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病种费用外,可不再向患者出具“费用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具体传送要求按医保经办机构规定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按病种付费申投诉责任制,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医疗机构不得拒收患者、分解住院次数或无故缩短住院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 6月 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0 日。之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件:1.济南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结算标准表

2.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退出按病种付费结算申请表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下载全文:关于重新公布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医保发〔2021〕6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