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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一)》的公告-公告〔2023〕10号

2023.02.27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的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一)》的出版,现予以公告,公告之日即正式执行。

《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一)》是我省中药颗粒生产、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全省级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检验机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药品注册处反馈。 

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