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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34号

2025.06.06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及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要求,现就规范整合我省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省护理类价格项目,设立“特级护理”等2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分类设立价格项目,并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附件1)。
(二)修订“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停用“一般专项护理”等4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医保配套政策
(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免陪照护服务项目不纳入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精心组织专门力量,综合考虑本地区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原则上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制定本地区具体项目价格,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二)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监测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服务量变化,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附件:1.规范整合后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