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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医保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关于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

2021.01.06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

为顺应医药招标采购改革工作需要,规范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行为,保障药品供应,现就我区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备案采购原则

(一)保障临床原则。备案采购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且平台中标(挂网)目录产品无可使用或替代。

(二)价格合理原则。备案采购药品应建立议价谈判制度。医疗机构对所申请备案产品应与同类产品合理比价,生产企业应提供该产品全国各省挂网价作为参考,医疗机构自行议定价格不得高于参考价格。

(三)先备后采原则。除临床急需的急(抢)救药品外,原则上需由医疗机构先申请备案,经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备案并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后,方可采购。

二、备案采购范围

(一)医疗机构临床诊疗必需,且未纳入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药品目录内的,无可替代使用的药品。

文本框: 1(二)平台挂网药品因短缺、价格倒挂、停产,以及不良反应或质量安全事件停用等原因不能正常供货,且平台(中标)挂网目录药品无可替代使用的药品。

(三)特殊情况(如突发或公共卫生事件、中毒、急(抢) 救、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等)下医疗机构确需使用的、已中标(挂网)品种无法满足临床救治或特殊治疗需求的药品。

三、备案采购程序

(一)医疗机构申请备案采购药品,须由临床科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提交医院药剂科。经药剂科结合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已有挂 网药品目录进行审核,确属备案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提交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同意,经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在“备案采购”项下,网上上传备案申请。

(二)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收悉医疗机构备案申请,结合备案申请药品类别、适应症等情况,在每个月前5 个工作日内抽取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3人以上单数)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备案采购”专家评审系统,对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进行评审,签署专家意见。

(三)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专家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对同意备案采购药品进行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将同意备案采购的药品信息录入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医疗机构进行网上采购,不得线下采购。

(四)急(抢)救药品,及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急需采购使用的药品,可先应急采购使用,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采购相关手续。

(五)备案采购药品金额三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药品使用总金额的1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采购药品使用总金额的5%。

四、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补充直接挂网、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对备案采购药品实施动态调整,将已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备案药品剔除。医疗机构应结合集中采购目录适时调整药品使用目录,不得继续备案采购平台药品目录内已有中标(挂网)药品,已备案采购入库的药品,可给予1个月使用过渡期。

(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搭建平台备案采购运行系统,平台挂网、备案药品目录的调整维护工作。建立完善医 疗机构、专家网上备案申请、审核通道,及时发布备案药品采购信息,做好平台内有关数据的录入、调整工作。

(三)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辖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监管,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 药品备案采购流程是否规范,核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违规采购行为。

(四)医疗机构应按照与药品生产(供货)企业谈判议定的价格,在网上采购的同时填报实际采购价、药品生产企业、配送 企业信息。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备案采购,科学合理控制临床科室备案采购药品使用量,并对其备案采购申请和计划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挂网的备案采购药品各医疗机构均可结合临床诊疗需求采购使用,不需重复提交备案申请。

(五)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以备案采购形式,变相涨价,一经查实,取消其在宁夏境内所有药品挂网资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区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pdf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