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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6号

2022.01.19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二○一○年三月二日

 

 

 

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我省卫生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

2.卫生事业单位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举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0.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主体岗位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见附表1)。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他两类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13.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管理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4.卫生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各自章程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以及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岗位中的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8.根据我省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要求,以及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确定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和副省级市为3:4:3;地级市和副省级市辖区为2:4:4;县(市、区)和副省级市的街道办事处为1:3:6;乡镇(街)为0.5:3.0:6.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乡镇,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一般乡镇。

三级医院、副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19.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ニ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20.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见附表2、附表3)。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2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的确定按《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23.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5.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6.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见附表4)。

27.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总量。

28.技术工一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的确定按《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设岗位设置

29.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30.卫生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部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オ”称号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31.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ー)三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3.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4.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5.管理岗位任职工作资历: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6.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7.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应包括执业资格的要求。

3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由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意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申请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2)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3)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白求恩奖章”获得者;

(4)在卫生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人员;

(5)其他为我省卫生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9.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0.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下,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41.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5);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42.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确定:

(1)省直属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社厅核准;省直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核准;

(2)地级以上市直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社局核准;地级以上市直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3)县(市、区)直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准;县(市、区)直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县(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送县(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准;

(5)高等院校的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按院校隶属关系履行核准手续。

43.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本意见第42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44.卫生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需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6)和《广东省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7),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人社厅核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聘用后,须及时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社厅备案。

45.卫生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8),附专题报告、按照本意见第42条的规定办理。特设岗位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或技术工一级岗位的,按照本意见第44条的规定办理。

46.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意见第42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单位分立、合并,须重新设置岗位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増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八、岗位聘用

48.卫生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岗位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见附表9),履行核准手续后,签订聘用合同。

49.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有空缺时,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50.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1.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新聘用的三类岗位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分别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53.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使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54.各地区、各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根据事业发展雷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

56.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在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和统计人员岗位类别时,须另附说明。

57.卫生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结果审核表》(见附表10)、《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11)、(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12)、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13),按照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单位,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九、组织实施

58.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9.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政府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0.本意见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